按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规定:闲置的非办公用房是出租出借的,但要由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履行资产评估、公开招租、合同签订等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1.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单次出租出借建筑面积在100m2(含)以下的房产,应当报各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出租出借100m2以上的房产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定。不得将房屋拆分出租。
2.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非办公用房,应当报送下列材料:出租出借房屋的书面申请(应包括原因、起始时间、期限、出租出借资产状况等);出租出借房屋的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出租出借单位对房产类别(是否为非办公用房)的说明,必要时应附房产开发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土地来源证明等;出租出借房屋的单位内部决议或者会议纪要复印件。其他需报送的文件、资料。
3.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非办公用房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或协议。房产出租出借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应当依法依规对租金价格进行评估,招租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4.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非办公用房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包含下列内容:承租人租赁房产用途;承租人对所租赁房产的安全、维护和修缮责任;租赁价格及租金具体支付方式、支付时限(承租人支付租金,应当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违约责任;合同期限;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的其他要约。
5.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租赁合同连同评估报告一并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6.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终止后,需要继续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程序;不再出租的,应当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资产使用情况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