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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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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长春中医药大学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5-08发布人:admin浏览次数:

    各单位、各部门:

    《长春中医药大学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于2015年4月22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确保此项管理办法落实到位。

     

                               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4月23日

     

    长春中医药大学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增强办公用品采购的透明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保障办公、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不断规范学校办公用品采购、报销管理流程,并进行有效控制,依据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用品包括日常办公用品、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自动化所需耗材和印刷品三大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二条 成立学校办公用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副组长由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办公用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学校办公用品定点采购供应商的招标条件的制定;

    2.负责发布招标信息,组织考察、开标、评标工作;

    3.根据合格的中标供应商,负责制作指定供应商信息目录,每年公布一次。对供应商的供货、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对校内各单位、各部门购买的办公用品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采购范围

       第三条 日常办公用品主要包括:日常办公消耗品与日常办公管理品。

    1.日常办公消耗品:铅笔、刀片、胶水、胶带、大头针、别针、橡皮筋、笔记本、复写纸、卷宗、标签、信纸、橡皮擦、夹子、圆珠笔、水性笔、订书钉等。

    2.日常办公管理品:剪刀、订书机、钢笔、计算器、印台、印油、电池、尺子、塑料文件盒、文件夹、名片册等。

    第四条 计算机(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自动化所需耗材主要包括:复印纸、传真纸、墨盒(粉仓、色带等)硒鼓、闪盘(低于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 印刷品主要包括信笺、信封、表格等。

     

    第四章 采购办法及供应商的确定条件

    第六条 办公用品采购实行定点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的方法进行校内公开招标,按分类对日常办公用品和计算机等耗材至少分别确立3家供应商,作为我校办公用品采购定点单位。

    第七条 使用部门在学校已确定的供应商范围内采购所需的办公用品。

    第八条 任何人均不准私自确定供应商,不准利用掌握的采购信息谋取利益。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九条 指定的供应商在出售商品时应如实填写发票信息,坚决杜绝“搭车”购买、“移花接木”报销,一旦发现,立即解除定点供应关系,列入黑名单,永远取消竞标资格。

    第十条  采购单位一经被发现有采购违规行为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部门进行追责处理。同时,办公用品定点采购执行学校关于“合同”和“大额资金”审计的相关规定;审计处将其列入年度预决算审计的重点内容。

                   

              第五章   财务报销

    第十一条 使用采购单位应持有我校指定的办公用品供应商处开具的发票,到财务部门进行报销。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只对具有我校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办公用品采购发票核对票面信息,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 办公用品采购工作涉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责任分工:

    1.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办公用品采购工作;

    2.计划财务处负责提供采购清单、报销审批工作;

    3.审计处负责对供应商品价格、质量进行审计评估;

    4.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对办公用品采购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办公用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单位名称:长春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联系电话:0431-86172126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大街博硕路1035号   邮编:13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