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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中医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时间:2018-01-04发布人:admin浏览次数:

    长中大校办发【2018】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与高效共享,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长春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指产权归学校所有,单价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按照“统筹、共享、有偿、保障”的基本要求,逐步完善管理体制、投入模式、运行机制和考核方式,积极推行大型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与开放共享。

    第二章 购 置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以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公共服务等工作需要为主要依据,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购置。

    第五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编制采购计划和论证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根据校内同类仪器设备的存量和使用效率,对采购项目进行论证。

    第六条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内容包括:

    1、申购仪器设备对学校教学任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公共服务的必要性;   

    2、申购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安装场地情况、水、电情况、改造费用以及辅助设施安全、完备程度;   

    3、配套设备的落实情况及日常运行经费的来源;   

    4、校内、外共享方案和设备数据采集方案;   

    5、大型仪器的绩效分析。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由3-7人组成的专家小组,对购置大型仪器设备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过程中,须充分考虑学校总体规划,鼓励开放共享。采购大型仪器设备,无论其资金来源是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还是其他资金,正式上报前原则上必须通过国有资产处组织的可行性论证,否则不予采购。

    第八条采购部门应当对大型仪器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避免测算价格与招标价格之间出现较大偏差,减少资金损失。

    第九条大型仪器的采购过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条例》以及《长春中医药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验 收

    第十条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后,验收小组需及时组织验收,成员由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及档案管理部门组成(有水电改动的,需后勤保障处参与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填写《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

    (一)实物验收:检查包装及实物外观是否完好,有无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并根据合同和装箱单,清点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等数量,核对品名、规格型号等。   

    (二)技术验收:实物验收结束后,使用部门应会同供货商抓紧调试,严格按合同条款和出厂技术指标,逐项验收仪器设备各项技术指标和功能,反复考核仪器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并向验收小组上报技术验收报告。   

    (三)资料验收:包括仪器设备出厂随机的说明书、使用手册、图纸、维修卡、保修单、装箱单等;申购过程的论证报告、合同、协议、特殊设备必须有生产许可证明、提货通知单、免税证明、来往函件等;日常管理中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共享信息的录入等。上述资料由档案馆负责归档。   

    第十一条为防止大型仪器实物验收后不及时安装和使用,要求使用部门在实物验收后,及时进行技术验收,并粘贴仪器条码,向国有资产管理处上传完整照片后,方能办理入库和付款手续。

    第四章 使用和共享

    第十二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对使用人员进行基本操作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机操作;建立大型仪器使用记录,及时填写,不得后补或涂改;大型仪器尽量集中放置。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建立虚拟校级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全校大型仪器设备均纳入网络化管理范围,实行分管共用,对外开放使用。由创新实践中心负责共享平台的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原则上校内优先,并有序对校外开放。对校外开放,参照横向课题管理。共享服务采用“有偿服务、合理收费、保障运行”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有偿服务收费主要包括:材料消耗费和设备运营费(维修保养费、折旧费、技术服务费、管理费等),原则上由仪器管理部门收取,其中的90%归仪器管理部门使用,10%归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用于共享设备大型维修。

    第十六条提供共享服务部门根据不同设备的材料消耗费、运营费以及省内同类设备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计划财务处为提供共享服务部门设立单独项目账进行核算,收费一律采用校内转账的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现金。

    第十七条划归仪器管理部门的共享收入,主要用于购买材料、小额维修维护、废液处理、水电费用和技能培训等,不得用于支付对个人的劳务报酬(不包括学生劳务费)。

    第十八条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大型仪器共享方式可以是只提供仪器,也可以提供全套技术报务,方式不同,收费不同。

    第二十条没有达到大型仪器设备标准,但具有共享价值和能力的仪器设备鼓励进行共享,并可以申请使用维修基金。

    第五章 维护和维修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根据相关的维护保养规程,对仪器设备做到精心维护,严格检查,清除事故隐患。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要做到经常化,维护的主要内容是进行清洁、润滑、紧固、通电、局部检查和调整、更换磨损的零件。

    第二十二条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技术改造、功能升级等应由使用部门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论证报告》,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设备维修专家和使用单位对需维修设备进行检查,落实相应维修费用,进行维修。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大型共享仪器维修基金,用于大型仪器维修,维修基金有两个来源,一是学校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大型仪器设备维修专项,二是有偿服务收取的费用。维修基金只用于共享仪器维修。条件允许时,学校将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对大型仪器进行维修维护。

    第六章 更新和处置

    第二十四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更新应由仪器设备所在部门提出更新报告,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性能和质量状况,仪器设备对科研、教学的影响,历次的维修情况及维修费用以及打算购置先进仪器设备的性能、价格等。确需更新的,按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五条更新后仍有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可降级使用或进行技术改造。但须由仪器所在部门提出使用效益和经济合理性论证报告,经专家评审,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大型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的考核制度。考核主体为大型仪器管理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科研成果、人才培养、有偿服务收入、功能利用与开发等。

    第二十八条考核每学年至少进行一次,仪器管理部门按要求填写国有资产管理处下发的大型仪器绩效考核表,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文字性总结。

    第二十九条考核结果将作为仪器管理部门今后仪器设备购置的重要依据。考评合格的将在采购、维修方面给予资金倾斜和支持;对考评结果不合格的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减少资金投入。

    第三十条在考核中对弄虚作假、数据严重失实的部门,将作为考评不合格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学校有权收回仪器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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