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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订印发《长春中医药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4-17发布人:admin浏览次数:

    各单位、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招标程序,保证采购质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吉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等制度法规,国有资产管理处对《长春中医药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长中大校办发〔2018〕3号)进行了修订,并于2019年4月4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2019年第5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长春中医药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4月15日 

    长春中医药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程序,保证采购质量,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长春中医药大学进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招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学校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及集中采购目录中门槛价以下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采购范畴:1.凡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畴的货物、工程与服务的采购;2.没有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3.本办法中规定的一切采购行为。 

    第六条实行吉林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七条校内分散采购。根据采购内容的需求可采取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方式;也可参照《长春中医药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取谈判、询比、竞价、直采四种非招标采购方式。 

    第八条凡属于学校招标采购规定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资产管理工作的副校长、主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主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及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其中主管资产管理工作的副校长为常务副组长;小组成员由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科技处、教务处、工会、创实中心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根据每次招标采购任务需要,还将邀请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员参加。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条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学校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领导工作,审定招标采购计划、招标采购方式、选定招标公司、签订合同;负责全校办公用品、教学科研实验用试剂及耗材定点采购的全面领导工作;负责审核定点采购工作中定点供应商的招标条件及招标办法等;负责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采购计划申报、合同备案、组织采购验收、结算质保金等;招标采购工作中负责发布招标信息、组织考察、开标、评标工作;定点采购工作中,负责制作定点供应商信息、对供应商的供货、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对校内各单位、部门购买的办公用品、教学科研实验用试剂及耗材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考评。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货物、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金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须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分散采购执行标准及审批程序(详见《长春中医药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工作规范》): 

    1.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以下、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采购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校内采购。 

    2.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实行部门分散采购,采购全程须在国有资产处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其中货物和服务类2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5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部门可直接采购,须提前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3.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结果,制作招标文件,向社会发出公开邀请招标公告,组织开标、评标工作,中标结果在校园网、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进行公示。 

    4.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控制全校《吉林省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或以外的分散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采购总量指标不超规定限额。 

    5.同品目、同类别的不能重复采购,禁止出现化整为零的采购行为。 

    第十六条教学科研单位的实验用试剂与耗材的采购及全校办公用品类采购均应实行定点采购。具体工作按照《长春中医药大学教学科研实验用试剂及耗材采购暂行管理办法》、《长春中医药大学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 

    第十七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八条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可以委托“长春中医药大招标代理机构库”中的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根据吉林省政府采购信息平台中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建立“长春中医药大学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库”,机构库成员应不少于10家。每次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部门集中采购、校内自行招标采购申报前,由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按照招标采购类别,研究决定并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严防采购申请单位私自确定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暗箱操作。 

    第二十条本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中规定的实行校内招标的代理公司的选定,也按照第十九条执行。 

    第五章采购计划 

    第二十一条采购工作实行预算管理,各单位、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经费来源与使用情况,在每年12月底之前做好下一年度的采购预算,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核,并经预算申请单位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各单位所报的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出学校下一年度的采购计划,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下一年度组织实施采购。 

    第二十二条学校原则上不审批临时性采购计划。由于不可预测或工作确实急需,经学校会议研究决定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二十三条未列入预算计划、未按程序申报、未按程序审批、经费支出渠道不明确、经费未落实的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拒绝受理。 

    第二十四条原则上采购计划不得调整或变更采购项目、技术指标、配置等,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或变更的,必须由申报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申报单位盖章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六章采购工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确定采购计划。采购申报单位无论是申请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项目,首先要确定采购资金来源,提供相应文件(如上级指标文件或会议纪要);其次货物、服务类采购应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采购申报表》和《长春中医药大学采购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一览表》,有申请采购进口设备的,还需填报《进口审批表》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文件;工程类采购需提供工程造价文件材料,填报《长春中医药大学采购申报表》。所有填报的材料都要由申请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的审签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与采购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科研项目采购的计划审批。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和吉林省财政厅(吉财采购〔2016〕960号)文件要求,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可以选择自行采购,也可以按照现行的法定程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采购计划的确定与支撑文件的提供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中货物类的申报相同。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上级下发的采购指标文件,按照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中的申报内容及时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进行采购计划申报。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采购活动。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的由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开标、评标工作;属于校内分散采购的开标、评标工作由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组织(详见《长春中医药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十九条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在每次开标前,由项目使用单位推荐一名业主评委,并经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代表学校完成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十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严格按照国家及省财政部门法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集中采购的招标项目,由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校内分散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向最终供货单位发放成交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签订采购合同(协议)。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合同文本分别为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和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采购办公室制作的政府采购合同。校内分散采购的合同文本为国有资产管理处制作的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的采购协议书。 

    第三十三条实行采购价格公开制度。在国有资产管处网站首页设立采购事务公开窗口,做到采购事务公开透明。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招标公告或招标函、中标通知书、投标单位的投标书、承诺书等,均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承办人与中标单位签订。签订招标合同要求使用学校合同专用公章,并执行长春中医药大学工程项目、大宗物资采购合同签订联审联签审批制度。 

    第三十六条招标工作相关材料最后报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1年后归入学校档案馆管理,保存期限至少15年。 

    第七章验收 

    第三十七条验收小组负责组织验收工作。货物、服务类的验收小组应由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及档案管理部门等人员组成,并由使用单位、中标单位出具验收意见,填写《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 

    第三十八条工程类验收,应由基建处、后勤保障处组织相关专家、技术人员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组织验收,并由工程采购单位、中标单位出具验收意见,填写《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 。 

    第三十九条验收以合同条款或样品为依据,按相关技术标准、质量或产品标准验收。凡不符合标准的应拒收,并按合同条款索赔。 

    第四十条贵重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商品说明书、合格证、物件清单、随机技术资料、发票(复印件)、以及申购报告、采购计划、领导批复、合同书(复印件)、使用维修记录等反映设备购置使用情况的文件材料。 

    第四十一条单价5万元(含5万元)以上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时,应由供应商提供视频操作资料作为使用单位和资产管理部门的留存资料,以防由于设备使用单位人员变动导致设备闲置、无法操作。同时,使用单位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资产登记表》时,应有档案馆相关负责人签字,否则不予办理资产入库手续。 

    第四十二条验收合格的项目,应按照《长春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暂行管理办法》之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第八章监督责任 

    第四十三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采购工作实行全面监督,重点监督检查招标采购制度、程序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查处违纪人员。 

    第四十四条计划财务处对采购资金的使用负有监督责任,无论经费来源如何,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的采购,原则上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准。此前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实施中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并及时进行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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