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采购活动管理,规范学校集中采购中的非政府采购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放管服”等政策要求,激活和释放创新活力,提高采购质量、效率和效益,防范采购风险,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长春中医药大学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校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分散采购中的非招标方式采购。
1.3学校非招标采购活动应遵循物有所值、公平高效、透明规范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2适用范围标准及执行机构
2.1学校非招标方式采购的范围是指依据吉林省财政厅文件(吉财采购【2018】979号)关于《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确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中规定的《目录》以外或政府采购门槛价以下的采购项目。
2.2所有属于学校非招标的采购活动,申请单位在选择确认采购方式之前,都应先到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与采购办公室进行指标登记备案,待批准后,方可根据申请采购的具体标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2.3执行标准及实施机构分以下几种:
2.3.1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金额单项在2万(不含2万)以下;工程项目单项金额在5万(不含5万)以下的,要求采购申请单位经备案批准后,可按照本规范规定的采购方式自行实施采购,并做好部门备案。
2.3.2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金额单项在2万(含2万)以上,20万(不含2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单项金额在5万(含5万)以上,50万(不含50万)以下的,要求采购申请单位经备案批准后,由采购申请单位严格按照本规范规定的招标方式自行组织实施,并将执行采购活动形成的采购文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与采购办公室进行备案。
2.3.3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金额单项在20万(含20万)以上,50万(不含5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单项金额在50万(含50万)以上,100万(不含100万)以下的采购活动都使用本细则,要求采购申请单位经备案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照本规范规定的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并将执行采购活动形成的采购文进件进行备案。
3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3.1学校非招标采购方式: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直接采购。
3.2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组建的谈判小组与相应采购的供应商一次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的谈判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最终谈判结果及其评审结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通常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1)采购人不能准确地提出采购项目的需求及技术要求的,需要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的;
(2)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人需要与供应商谈判从而优化、确定实施方案的;
(3)采购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已知潜在的供应商比较少,或已通过公告邀请方式验证有相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3.3询比采购是指采购人组建的评审小组对响应采购的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规则和时间一次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购人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询比采购通常适用于采购人可准确地提出采购项目需求和技术要求、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采购项目。
3.4竞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对响应采购的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规则和时限多次提交的竞争性报价进行评价排序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竞价采购通常适用于技术参数明确、完整,规格标准基本统一、通用,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采购项目。
3.5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人组织的谈判小组与一家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根据谈判结果直接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式。此种采购方式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项目需求的技术、经济等方面具有物有所值综合评价能力。直接采购是一种非竞争的采购方式,通常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包括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2)为了保证采购项目与原采购项目技术功能需求一致或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
(3)因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需要进行紧急采购的;
(4)为执行创新技术推广应用,提高重大装备国产化水平等国家政策,需要直接采购的;
(5)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秘密不适宜进行竞争性采购的。
4采购程序及相关要求
4.1非招标采购方式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采购行为,其实施程序原则上参照国家法定采购程序,但不受其规定限制,相关环节可视项目情况特别要求。
4.1.1供应商资格条件可根据项目需要设定,不必完全按照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规定的要求执行;
4.1.2评审或谈判小组由评审专家和采购项目申请单位代表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由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定,也可根据项目需要由项目申请单位推荐;
4.1.3采购公告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发布,也可根据项目需要在其他相关网站同时发布。询比和直接采购两种采购方式可采取不发公告。询比采购可采取向三家或三家以上供应商发送邀请函的方式;直接采购可直接向特定供应商发出采购文件。谈判和竞价两种采购方式必须采取公告形式;
4.1.4供应商报名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为2个工作日,紧急项目应不少于1个工作日;
4.1.5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般为5日,涉及现场踏勘的工程类项目或需要提供定制样品的货物类项目一般不少于7日;特别紧急的项目应不少于3日;
4.1.6采购文件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2日发布澄清、变更或补遗公告,不足2日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4.1.7采购结果公告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发布,也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在其他相关网站同时发布,期限为1日;
4.1.8如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必须在采购结果公告期满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4.2评审方法根据采购单位申报的采购需求可以实行最低价法、综合评分法以及投票法。综合评分法评审要素及成交原则可根据项目需要设定。
4.2.1最低价法是在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供应商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供应商优先次序的评审方法。
最低价法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具有通用技术标准的工程采购项目。供应商提供最终报价,其中最低报价不唯一时采用多轮报价。谈判小组按照“满足技术和服务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4.2.2综合评分法是在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因素和方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分后依据供应商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供应商优先次序的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通常适用于技术、服务复杂的采购项目。
4.2.3投票法是在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在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因素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价后,通过投票确定供应商优先次序的评审方法。
投票法适用于对供应商提交的方案难以量化为分值进行比较,需要谈判小组成员依据自身学识、经验等做出评审结论的项目。
4.3经评审后形成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是由谈判小组或评审小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标准,通过对响应文件(或与供应商谈判后)进行综合评审起草的记载谈判评审过程和评审结论,以及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名单形成的书面文件。评审报告应作为存档、备案的主要依据。
4.4采购申请单位依据采购文件确定的成交供应商,需履行签署采购合同的应按照规定的合同文本签署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中要明确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
4.5验收、入库。按照《长春中医药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长春中医药大学资产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5附则
5.1采购申请单位应按照“货比三家、集体决策”的要求,在充分进行产品市场及价格调研的基础上,科学选择采购方式。
5.2采购申请单位应按照“全程留痕、可追溯”的要求,对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包括报价文件、决策记录等)注意积累与完整保存,及时做好立卷归档以备核查。
5.3本规范解释权归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