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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1-04-25发布人:admin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履行教育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依据教育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高等院校财务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比如桌椅、卷柜),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未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低值易耗品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各单位应加强对该类资产的管理,做到配置合理、记录完整,有据可查。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实现对固定资产从入口到出口全过程的动态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固定资产购置、验收、使用、维修、调拨、清查、处置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所有、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实行校、院(部、处)二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按学校议事决策规定,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学校分管副校长具体领导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对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入库等的账卡管理、产权登记、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维修、报损、报废等审核报批手续; 

    (四)负责管理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工作; 

    (五)负责资产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与培训; 

    (六)负责代表学校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向其报告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使用单位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负直接管理责任。

    (一)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明细账和实物管理,做到账实相符; 

    (二)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完好性和使用功能; 

    (三)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进行自查和清查; 

    (四)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和维修; 

    (五)负责本部门报废固定资产的申报和管理; 

    (六)不得擅自拆除或处理固定资产; 

    (七)部门负责人更换时做好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使用单位须配备相对稳定的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确需调动时,要办理固定资产管理交接手续,资产管理员的调动和资产资料交接情况要及时在固定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固定资产增加管理

    第十条固定资产增加是通过购置、建造、捐赠、融资租入、自制、盘盈等途径取得固定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购置固定资产管理

    (一)申报 

    各部门应在年底前根据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和固定资产(存量、使用)状况,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报下一年度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并在计划财务处落实采购资金预算。 

    (二)论证 

    对于大型仪器设备(单价40万元以上)的购置必须编制论证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根据校内同类仪器设备的存量和使用效率,对采购项目进行论证。具体按《长春中医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办理。 

    (三)购置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购置计划,严格按照《长春中医药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招标采购。 

    (四)验收 

    固定资产到货后,验收小组需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严格按照“长春中医药大学采购验收流程”进行。小组成员由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科办、计财处及档案馆等部门组成(有水电改动的,需后勤保障处参与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意见,填写《采购项目验收单》。 

    (五)入库 

    采购部门凭入库登记表、发票复印件和采购申请表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出具入库单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二条建造固定资产管理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室外构筑物的,已竣工投入使用并完成财务决算的,建设部门根据批复手续或决算报告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资产增加。已竣工投入使用但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可先按预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二)扩建的房屋,因房屋资产面积发生变动,改建项目造价和新增面积均需报增。 

    (三)新建、改建或扩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报增后,建设部门应将基本建设项目报批文书、施工文件、图纸资料等文件的复印件及资产清单立卷归档,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移交。 

    第十三条捐赠固定资产管理

    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相关的材料增加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盘盈的固定资产管理

    在资产清查中,如有盘盈的固定资产,由盘盈部门填写盘盈表,说明盘盈固定资产的名称、类型及原因,根据相关规定核定其价值,办理入库登记。 

    第四章固定资产减少的管理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减少是指因调出、处置、丢失、盘亏等形式而使固定资产减少的行为。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一)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二) 固定资产处置权限:房屋构筑物和土地由省财政厅审批;其他资产由财政厅授权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厅备案;已达使用年限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授权高校自主处置,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1、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2、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小组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 

    3、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4、对报废资产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5、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报废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6、委托拍卖公司对报废固定资产进行拍卖; 

    7、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全额上交计划财务处; 

    8、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文件和资料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丢失、损坏、盘亏的固定资产管理

    如发生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盘亏等非正常报废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并由使用保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明确责任。如属于人为造成的损失,根据损失情况,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由责任人赔偿或予以处罚,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五章固定资产使用和变动的管理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

    主要指学校的非办公用房出租,按《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履行相关出租出借手续和程序,并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共享

    主要指学校的大型仪器共享,按照《长春中医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共享收入按学校《创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内部变动是指在学校内部各院处室之间发生固定资产使用权转移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发生内部变动时,由拟调入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并由调入部门、调出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确认。如果学校内部机构发生变更,机构撤销,其所使用保管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接收和分配。

    第二十二条个人使用保管的固定资产,如发生退休、离岗、调动、辞职等情况时,应将其使用保管的固定资产上交给原所在部门。

    第六章固定资产清查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为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需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清查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是指年末对各院处室使用保管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工作,了解固定资产增减情况,说明固定资产盈、亏、废、损事项和原因,并及时进行处理。 

    不定期清查是指根据政府部门要求或其他原因需进行的固定资产清查。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清查程序:

    (一)各部门先进行自查,填写《固定资产清查重点项目表》; 

    (二)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国有资产处、计划财务处基于清查结果,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拟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单独填报,并单独存放,等待评估和处置。 

    (四)完成清查后,出具部门清查报告和学校资产清查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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