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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中医药大学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1-04-25发布人:admin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根据《高校财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与该无形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为学校带来效益;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条学校外购和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四条学校的无形资产包括:

    (一)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独占或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 

    (二)商标权: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物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 

    (三)著作权(版权):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依法界定学校为著作权人,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 

    (四)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学校作为发明人,由学校独有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五)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学校的无形资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无偿划拨的,专门用于与教育事业活动有关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 

    (六)特许经营权:学校所属单位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接受另一单位有偿使用其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 

    (七)商誉:是指学校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校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能力; 

    (八)其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及纳入学校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无形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归口部门、使用部门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

    第七条按学校议事决策规定,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学校分管副校长具体领导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国有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保护监督管理。主要负责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使用、调剂、处置、登记台账及清查等工作。

    第九条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具体监管: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商誉、校徽、商标权的管理。 

    (二)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相应层次以学校名义办学的招生特许权、校外培训基地(站点)的管理。 

    (三)科研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四)后勤保障处负责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五)医院管理处负责学校对外医疗合作冠名权的管理。 

    (六)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网络域名类无形资产、网络信息资源和各类信息系统产权的管理。 

    (七)图书馆负责电子图书和数据库资源的管理。 

    (八)宣传部负责以学校名义发表的各类宣传报道、宣传思想工作领域的文献和作品等著作权的管理。 

    (九)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无形资产会计核算。 

    (十)未尽事项按照学校职能部门分工确定。 

    第十条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负责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账,提报无形资产处置申请,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学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涉及无形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

    第十二条对未履行职责,不如实登记上报,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学校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无形资产的增加 

    第十三条无形资产增加主要是购置、自创、受赠、调拨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四条购置的无形资产

    (一)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经过市场调研,充分论证,严格执行采购程序。 

    (二)学校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三)学校购入的非大批量入单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当期将其成本一次性转销不做为无形资产管理。 

    (四)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处理。 

    第十五条自行开发或研制的无形资产,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学校的所有者地位。

    第十六条无形资产一般在发生购置、自行开发、受让、转让、对外投资等行为并经过法定机构评估后,才能计价。

    第十七条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在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时,同固定资产一样,可以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第十八条为增加无形资产的使用效能,如对软件进行升级改造或者拓展功能所发生的支出,应当增加无形资产价值。

    第十九条为维护无形资产的正常使用,如对软件进行漏洞修补,技术维护等新发生的支出,不应计入无形资产。

    第四章无形资产的使用 

    第二十条对使用学校校名(含简称、字样)、校徽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对用于经营或对外服务的,要签订合同,合理取费。

    第二十一条无形资产使用的一般程序是申报、审批、评估、签约。

    (一)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 

    (二)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查证,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由国有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学校审批。 

    (三)无形资产使用的收费标准由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并报学校审批。必要时请有关机构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四)申请单位或个人获得审批后,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其签订使用协议,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对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应及时合理调配,充分提高利用率,盘活存量,发挥其最大效益。

    第五章无形资产的清查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清查制度,年末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

    第二十四条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重新评估并在相应账簿中登记,且在无形资产的报告中予以体现: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为学校创造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跌,且不会恢复; 

    (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根据多方面分析论证,认为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注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第二十六条建立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学校。

    第六章无形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或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二十九条处置无形资产应进行专家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处置价格不低于评估值。

    第三十条处置无形资产的程序:

    (一)使用部门论证后提出处置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有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技术鉴定; 

    (三)国有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处置申请上报学校审核后报上级审批; 

    (四)根据上级批复处置无形资产。 

    第三十一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属国家所有,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合理分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二条学校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要严格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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