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校内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自行采购行为,进一步明确采购权责,防范采购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吉林省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实施意见》《长春中医药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校内采购是依据《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采购限额)中规定的目录以外或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的采购项目,使用非财政资金的校内采购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校内采购项应遵循物有所值、公平高效、透明规范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内采购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会同相关部门行使采购的权利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采购人。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全校采购行为的采购人代表,负责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及审批校内采购申请,组织实施校内采购。
第七条采购需求部门。学校有采购需求的各单位、各部门为采购需求部门。负责编制部门的采购计划,提交校内采购的申请,做好前期市场调研,参与校内采购、合同签订和验收工作。
第八条采购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采购人有权依据其资质、业绩和服务质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章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九条校内采购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校内采购实际,确定使用采用直接采购、邀请采购、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第十条校内采购项目应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采购申报表》(见附件1),获批后方可进行采购。其中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包含3万元)的项目须由采购申报部门的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
第十一条校内采购共分四类:部门自行采购、部门询价采购、国资处集中采购和定点采购。
(一)部门自行采购,国资处备案管理。采购方式为直接采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不包含2万元)、采购工程的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包含5万元)的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在市场调研询价的基础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备案后自行采购。采购可利用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政采云)进行线上采购。
(二)部门询价采购,国资处监督管理。采购方式为邀请采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包含2万元)至10万元以下(不包含10万元);采购工程的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包含5万元)至20万元以下(不包含20万元)的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审核后,由采购需求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全过程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监督之下进行,并将形成的采购材料报招标采购办公室备案。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材料须加盖公章。
采购材料包含:
1.货物、服务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一览表(见附件2);
2.不少于3家供应商提供的报价单(见附件3);
3.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明;
5.评审结论(见附件4);
6.校内采购验收单(见附件5)。
(三)国资处集中采购管理。采购方式为谈采购判、询比采购、竞价采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包含10万元)至50万元以下(不包含50万元);采购工程的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包含2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不包含100万元)的项目,在采购需求获批后,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统一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四)定点采购。采购方式为框架协议采购。定点采购包括办公用品、办公自动化耗材和教学科研实验用试剂耗材两类。其中办公用品、办公自动化耗材的定点供应商须为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电子商城正式运行的通知》(吉财采购[2020]294号)中要求的,在电子商城入驻的,具体操作按照《长春中医药大学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办法(暂行)》;教学科研实验用试剂耗材按《长春中医药大学教学科研实验用试剂及耗材采购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成立采购评审小组。
(一)评审小组组成。由采购人需求部门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含3人)的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成员总数的2/3,(一般采购需求部门1人、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及同行业专业领域专家2-3人。如有必要时还可增加校外同领域专家1-2人),其中1人为组长。组长应为采购需求部门以外的专家担任。
(二)评审监督人员。学校纪委委员和各基层党组织纪检员负责监督评审的全过程。监督人员不参与打分。
第十三条评审小组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采购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三)确定入围供应商。从响应的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原则上确定不少三家供应商参加采购。如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相应资质条件响应供应商只有2家或1家时,经采购评审小组确认剩余供应商仍具备竞争性,且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可继续进行。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原有,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
(七)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发布采购公告。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包含10万元)至50万元以下(不包含50万元);采购工程的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包含2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不包含100万元)的项目需公开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公告在长春中医药大学官方网站上发布,也可根据项目需要在其他相关网站同时发布。
第十五条供应商响应。供应商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期限不少于2个工作日。自发售采购文件之日起至开标不少于5日。
第十六条采购文件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2日发布澄清、变更或补遗公告,不足2日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七条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在长春中医药大学官方网站上发布,也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在其他相关网站同时发布,期限为1日。
第四章采购评审方法
第十八条评审方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采购需求结合校内采购的实际,可以实行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投票法。
(一)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具有通用技术标准的工程采购项目。供应商提供最终报价,其中最低报价不唯一时采用多轮报价。评审小组按照“满足技术和服务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适用于技术、服务复杂的采购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审要素及成交原则可根据项目需要设定。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三)投票法是在谈判采购中,评审小组在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因素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价后,通过投票确定供应商优先次序的评审方法。投票法适用于对供应商提交的方案难以量化为分值进行比较,需要谈判小组成员依据自身学识、经验等做出评审结论的项目。
第五章 采购合同及验收
第十九条签订合同。在成交结果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任何书面的质疑或者投诉后,采需求部门按照《长春中医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供货及验收
(一)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供货并安装、调试,无故障试运行一段时间后,向采购需求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采购需求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按照《长春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三)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工程类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由采购需求部门自行组织验收,填写校内采购验收单(见附件5),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四)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工程类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由采购需求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如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必须在中标结果公告期满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二十二条在接到书面的质疑或者投诉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或者投诉回复。如经过论证后发现采购过程中无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则维持原采购结果,否则,重新组织采购。
第二十三条学校各采购需求部门应当按照本年的采购预算统筹安排好本部门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的实施。对于在同一个预算年度内,同一项目下,向同一家供应商,分别次采购同类的货物、服务类全年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工程类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情形,视同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将追究采购需求部门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校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正本和有关资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存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