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招投标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吉林省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办法、规定及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长春中医药大学进行的,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校内采购。
第五条集中采购:通用采购项目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由吉林省采购中心采购;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六条集中采购以外的采购项目,由学校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七条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八条凡属于学校招标采购规定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副校长、主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主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及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其中主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副校长为常务副组长;小组成员由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科研处、教务处、学科办、创实中心、工会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根据每次招标采购任务需要,还将邀请有关单位、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条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学校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领导工作;审议学校采购工作的相关管理文件;指导监督学校重大项目的采购工作;选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处理和解决学校采购工作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其他需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采购事项。
第十一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二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和完善招标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及流程;负责向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负责全校招标采购工作的实施与管理;负责组建和完善“评审专家库”,组织与采购管理工作相关的业务培训;负责与教育厅、财政厅等上级主管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的业务联系和工作协调等。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其中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金额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须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
第十四条工程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其中100万元(含100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元)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金额达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须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
第十五条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工程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实行校内采购,具体执行标准及审批程序(详见《长春中医药大学校内采购实施细则》):
1.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不包含2万元)、采购工程的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包含5万元)的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在市场调研询价的基础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备案后自行采购。
2.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包含2万元)至10万元以下(不包含10万元);采购工程的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包含5万元)至20万元以下(不包含20万元)的项目,在采购需求获批后,由采购需求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全过程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监督之下进行,并将形成的采购材料报招标采购办公室备案。
3.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包含10万元)至50万元以下(不包含50万元);采购工程的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包含2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不包含100万元)的项目,在采购需求获批后,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统一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4.学校在《吉林省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门槛价以下或目录以外的分散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采购总量指标不超规定限额。同品目、同类别的不能重复采购,禁止出现化整为零的采购行为。
第四章采购代理机构的选定
第十六条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吉林省采购中心)和集中采购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
第十七条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的选定由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依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等,从学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库中择优确定。
第五章采购计划
第二十条采购工作实行预算管理,学校各单位、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和预算确定采购计划,提交采购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后编制出学校年度采购计划,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下一年度组织实施采购。
第二十二条原则上不受理临时采购计划。由于不可预测、工作急需或新增财政专项需要采购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二十三条学校各部门应在编制采购计划前做好充分调研的合理的安排,不得将同类的采购分至多个采购项目中进行。
第二十四条对于未列入预算计划、采购法执行的项目,未按程序申报、未按程序审批、经费支出渠道不明确、经费未落实的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拒绝受理。
第六章采购工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确定采购计划,提交采购申请。
1.采购申报单位要确定采购计划,明确资金来源,提供相应支撑文件(如上级指标文件或会议纪要等),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采购申请表》。
2.采购进口设备的,还需填报《进口审批表》,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文件(如专家论证表、采购进口设备的请示函等)。
3.科研项目采购的计划。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和吉林省财政厅(吉财采购〔2016〕960号)文件要求选择自行采购,也可以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法依规组织上报采购申请及组织实施校内采购活动。
1.符合集中采购的,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进行采购计划申报。由吉林省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开标、评标工作;
2.符合校内采购的,由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组织进行开标、评标工作(详见《长春中医药大学校内采购管理细则》)。
第二十七条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在每次开标前,由项目使用单位推荐一名业主评委,并经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代表学校完成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二十八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严格按照国家、吉林省及省财政部门的法律、法规等执行。
第二十九条采购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在国有资产管处网站首页设立采购事务公开窗口,做到采购事务公开透明。
第三十条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集中采购的招标项目,由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校内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向最终供货单位发放成交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二条学校的招标公告或招标函、中标通知书、投标单位的投标书、承诺书等,均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集中采购合同(协议),按要求统一使用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和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采购办公室制作的政府采购合同文本。
第三十四条校内采购的合同(协议),统一使用国有资产管理处制作的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的采购合同文本。
第三十五条合同签订由采购需求部门按《长春中医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招标工作相关材料最后报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按《长春中医药大学招标采购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归档。
第七章验收
第三十七条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在按照《长春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后由学校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三十八条货物、服务类的验收小组应由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科办、计财处及档案馆部门等人员组成,并由使用单位、中标单位出具验收意见,填写《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
第三十九条工程类验收,应由后勤保障处组织相关专家、技术人员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组织验收,并由工程采购单位、中标单位出具验收意见,填写《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
第四十条验收以合同条款或样品为依据,按相关技术标准、质量或产品标准验收。凡不符合标准的应拒收,并按合同条款索赔。
第四十一条贵重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商品说明书、合格证、物件清单、随机技术资料、发票(复印件)、以及申购报告、采购计划、领导批复、合同书(复印件)、使用维修记录等反映设备购置使用情况的文件材料。
第四十二条单价20万元(20万元)以上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时,应由供应商提供视频操作资料作为使用单位和资产管理部门的留存资料,以防由于设备使用单位人员变动导致设备闲置、无法操作。同时,使用单位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资产登记表》时,应有档案馆相关负责人签字,否则不予办理资产入库手续。
第八章监督责任
第四十三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采购工作实行全面监督,重点监督检查招标采购制度、程序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查处违纪人员。
第四十四条学校计划财务处对采购资金的使用负有监督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的采购,原则上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准。此前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实施中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并及时进行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