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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谈判组织工作规程

    时间:2016-12-15发布人:admin浏览次数:

                                                                       

     

    一、各业务处接到办公室下达的采购任务书之后,采购中心项目经办人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采购单位项目经办人,并向采购单位提交(可采用传真方式)《关于开始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通知书》(见附件) 

    二、对于财政厅采购办下达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采购中心只负责谈判组织工作,由采购单位自行组成谈判小组与其指定的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并由双方共同签署谈判纪要,约定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在谈判时,应要求采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参加。 

    三、在组织双方进行谈判的过程中,采购中心项目经办人只负责记录,并协助采购单位整理谈判纪要,经谈判双方审定后,由采购单位与其指定的单一供应商签署。 

    四、采购中心项目经办人根据供需双方签署的谈判纪要起草采购合同,经采购单位审定后,组织供需双方签署,由采购人与供应商履行合同和检验验收。 

    五、采购资金支付按照《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吉财采购[2008]796号)办理。 

    附件:

    关于开始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通知书

     

    (省直单位名称):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下达的编号为的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我中心将按照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确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就你单位所需的(项目名称),组织你单位与你单位指定的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请你单位按以下程序做好采购的有关工作: 

    一、请你单位将本次采购的详细需求和规格技术指标要求(附件一)于200年月日前提交给采购中心。 

    二、请通知你单位指定的单一供应商按照你单位确定的采购需求和规格技术指标要求,向你单位提交《单一来源采购报价明细表》(附件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三,法定代表人签署报价文件的可不提交)、《售后服务承诺书》(附件四)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附件五),并请你单位在参加谈判时转交给采购中心,以便归入采购档案。 

    三、单一来源采购合同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六)签署。 

    四、单一来源谈判由我中心按照与你单位商定的时间进行组织,由你单位自行与指定供应商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谈判,并由你单位与供应商在谈判纪要上签字确认。然后,我中心按照你单位与供应商签署的谈判纪要拟订采购合同,经你单位审定后签署。 

    五、你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应参加谈判工作。如果你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不能参加谈判,采购工作将暂停进行。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年月日 

    附件一:

    货物需求及规格技术指标要求一览表

    (由采购单位负责编制) 

    采购项目名称: 

    货物名称: 

    品牌型号 

    数量及数量单位: 

    详细配置和主要技术参数要求: 

    执行的技术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质量保证期: 

    售后服务要求: 

    技术培训要求: 

    交货时间:合同订立后天(日历日) 

    交货地点: 

    指定单一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供应商联系人: 

    供应商电话: 

    采购单位名称(公章): 

    负责人签字: 

    二○○年月日 

    附件二:

    单一来源采购报价明细表

    采购项目名称:货币单位:元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型号 

    详细配置及主要技术参数 

    原产地及制造厂商 

    数量 

    数量单位 

    单价 

    合计 

    交货 

    时间 

    总价 

    人民币大写:小写: 

    注:表中报价应为在采购单位指定地点交货、由供应商负责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交付的全部价格。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二○○年月日 

    附件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可不提交)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的公司的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吉林省政府采购项目的报价以及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完成和保修等全权负责,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代理人)签字:  

    附件四:

    售后服务承诺书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及需方: 

    我公司郑重承诺,我公司对于提交的货物,除完全响应需方在“货物需求及规格技术指标要求一览表”中对伴随服务和售后服务的要求外,还将按照以下条款提供优质和完善的售后服务: 

    一、我公司拟提供售后服务的项目 

    二、我公司的售后服务响应及到达现场的时间 

    三、我公司对技术培训的具体安排 

    四、我公司维修技术人员及设备情况、备品备件供应的保证措施及收费标准 

    五、制造厂商和我公司本身在项目所在地(实施地)设置的售后服务网点情况 

    六、附件:制造厂商和我公司的售后服务体系和有关售后服务的规定文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二○○年月日  

    附件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附件六:

    吉林省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JLZC200- 

    签订地点:吉林省长春市文化街158号 

    签订日期:二○○年月日 

    采购任务通知书编号: 

    (需方)需求的(货物名称),经需方与需方指定的单一来源供应商(供方)进行协商,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1.合同标的

    货物名称 

    品牌型号 

    详细配置和主要技术参数 

    数量 

    单价(元) 

    小计金额(元) 

    2.合同价格: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3.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3.1交货期:合同订立后个日历日。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需方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3.2交货地点: 

    3.3交货方式:供方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保证验收合格。 

    4.付款条件和方式

    4.1供方交货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发票抬头格式:需方单位名称(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证书,进口产品的报关文件,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4.2财政付款:需方在合同标的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等合同约定的付款文件;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在收到《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和合同约定的付款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采用银行转帐方式将合同价款中财政付款金额共计元一次性支付给供方。 

    4.3需方自行付款:本合同总价款中由需方自行支付元。需方承诺在年月前支付。如果需方届时不能支付或者不能全额支付,由供方承担全部收款责任,与采购中心无关。如果需方不能按承诺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价款,需方承担违约责任。 

    5.验收: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验收。需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需方与供方共同在《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6.包装要求及标记: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应按国家或者制造厂商的企业标准进行包装和包装标记。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7.伴随服务: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在制造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8.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

    8.1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见需方的“货物需求及规格技术指标要求”、供方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和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8.2如果上述第8.1款无特别约定,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需方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9.质量保证

    9.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9.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以及其他质量技术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索赔。 

    9.3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在接到需方的通知后,应在本合同第8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9.4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合同第8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索赔

    10.1需方有权根据当地国家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 

    10.2如果供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需方提出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过供需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供方应同时按合同第8条的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0.3如果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上述第10.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需方同意,需方有权从应付货款或从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拥有对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1.供方履约延误:供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如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终止合同。

    12.误期赔偿

    12.1除发生本合同第14条规定的情形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周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 

    12.2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货款和/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2.3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需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 

    12.4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13.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13.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供方应向需方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供方提交的货物经需方验收合格交付之日止,不计利息。

    13.2从供方提交的货物经需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转作合同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期到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期满之日止,扣除供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在质量保证期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 

    14.不可抗力

    14.1如果供需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4.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供需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供需双方商定的事件。 

    14.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供需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15.税费:(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需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需方负担。(2)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16.争议解决方式

    16.1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16.2如果调解不成,供需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长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3因合同部分履行引发仲裁(诉讼)的,在仲裁(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7.违约终止合同

    17.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7.2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17.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将被作为需方采取上述补救措施的购买资金的一部分。并且,供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8.合同补充条款

    19.适用法律: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20.合同构成: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本合同书;(2)需方的“货物需求及规格技术指标要求”;(3)供方的报价一览表和售后服务承诺书;(4)产品样品、说明书、图纸(如果有的话);(5)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6)合同的其他附件。 

    上述合同文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21.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各执一份,另一份作为需方向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申请付款的凭证。

    22.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采购中心加盖合同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3.合同修改:除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需方:供方: 

    (加盖合同专用章)(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地址:长春市文化街158号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邮政编码:130051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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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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