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 以招投标文件所列土建、采暖、给排水、通风、电气工程等施工项目。
1.4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
1.5工期:本工程自年月日开工,于年月日前竣工并交付使用。
1.6工程质量:合格
1.7本合同价款形式为综合单价,中标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整)价款中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费等费用。
第2条甲方工作
2.1在年月日前将施工现场所有障碍清理完毕,使之具备开工条件;
2.2负责本合同范围内工程选用材料的审定;
2.3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及工程变更等相关事宜;
第3条乙方工作
3.1开工前年月日向甲方提供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负责办理本工程有关的各项施工手续并承担相应的一切费用;
3.3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财产及人身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4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并代乙方行使工程质量确认权;
3.5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3.6遵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甲方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现场清洁,文明施工,妥善保护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运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的关系。垃圾清运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
3.7由乙方采购的材料,需提前三天向甲方提报材料名称、规格、价格表,甲方接到报表后两天内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不同意见,乙方应按甲方确认的材料或按甲方意见进行采购;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该未经确认或经确认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材料进场,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8工程竣工末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3.9 在保质期内,乙方将工程相关技术材料按时向甲方有关部门交接以便后期维修;对所有设备乙方应编制使用说明并装订成文本交给甲方基建处;
3.10乙方保证不因其拖欠民工工资而影响本合同项下工程的进度;
3.11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第4条关于工期的约定
4.1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2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3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4.3.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4.3.2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
4.3.3不可抗力;
4.3.4甲方未按合同要求付款;
4.3.5本合同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4.4 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且超过7日,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未按要求付款,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均有甲方承担。
第5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以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验收为准。
5.2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收到乙方验收申请报告后5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共同签署验收合格确认单。如甲方验收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3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已被认可;
5.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6条设计变更
1)甲方对原设计方案进行变更,须提前5日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照通知内容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2)变更价款的确定:变更内容如与投标报价项目内容相同或类似的,则采用投标报价中的价格;如变更内容与投标报价内容既不相同也不类似,则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7条 关于工程价款支付及结算的约定
工程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0%工程预付款,工程竣工并决算后付至总工程价款的95%,剩余总工程款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每次付款乙方应同时开具等额工程发票给甲方。
第8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8.1本工程乙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及产品,应为具有产品合格证书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乙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及产品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按同类同质产品的市场重置价格承担赔偿责任;
8.2乙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及产品必须经过甲方检验同意后才能用到工程中去。如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及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甲方有权禁止将上述材料用到本合同项下的工程中去。
8.3因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及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已代乙方承担了相应的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第9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9.1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9.2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法,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10条违约责任
10.1甲方不得无故拖延支付工程款,否则甲方对因此影响施工造成的损失负责。
10.3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标准的,乙方应予返工,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达到双方约定标准,工期不顺延;
10.4乙方采购并使用未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材料的,每出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违约金;
10.5如乙方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及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不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且乙方同意甲方不再向其支付工程尾款,将该尾款作为违约金由甲方直接扣留;
10.6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和工程成品及半成品;如造成损失,乙方应按同类同质产品的市场重置价格进行赔偿;
10.7乙方施工期间,因乙方原因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按实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如甲方代替乙方履行了赔偿义务,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10.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10.9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10.10因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的损失,乙方同意甲方直接从工程尾款或质保金中扣留,不足部分,由乙方向甲方另行支付;
第11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因本合同或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12条 其他约定
12.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本合同中工程质保期为年,自本合同项下工程全部竣工并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之日起计算(如本合同项下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不一致,以最后日期为准)。质保期内,乙方应积极主动地履行保修责任。如果乙方接到甲方书面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无人员到达现场,则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另行委托他人维修,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及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甲方从乙方工程尾款及质保金中直接扣留。工程尾款及质保金不足以支付质保期内维修费用时,乙方还应向甲方另行支付超出部分的维修费用。质保期届满后14天内,甲方将余下的质保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第13条 附 则
13.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本合同附件包括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变更洽商等书面协议或文本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中国长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