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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中医药大学校内招标货物服务类采购合同文本

    时间:2018-03-16发布人:admin浏览次数:

    长春中医药大学校内招标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XN-2018-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招标项目编号:  

    (需方)需求的(货物名称)经(招标方)以编号为的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供方)(包号)为中标单位。供需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互惠和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货物名称、品牌、规格、数量:  

     

    货物名称  

    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计金额(元)  

     

    二、合同价款:  

    2.1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三、交货地点、时间、方式:  

    3.1交货地点:长春中医药大学  

    3.2交货时间:供方需方签订合同后,国产设备30天;进口设备90天  

    3.3交货方式:供方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后经需方验收合格。  

    四、付款:  

    4.1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发票抬头格式:需方单位],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证书(如果有的话),进口产品的报关文件(如果有的话),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4.2 按供、需双方所签定的采购合同,由招标方支付货款。  

    五、验收:  

    5.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验收。对于进口设备,在验收时要求供货商提供制造厂商就此次投标项目所出具的货物授权书原件或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以及相应海关手续。  

    5.2需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于七(7)天内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提出。  

    5.3验收通过后,供方应向需方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证书、进口产品需提供文件、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文件并与需方共同在《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六、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6.1 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6.2 供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七、伴随服务:  

    7.1 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7.2 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运输、集成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在制造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  

    7.3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八、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  

    8.1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详见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和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如果上述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8.2 如果上诉8.1款无特别约定,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需方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8.3 关于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的其他约定:根据评标过程中或者商务谈判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在订立合同时标明。  

    九、质量保证:  

    9.1 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9.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质量技术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质量保证索赔。  

    9.3 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在接到需方的通知后,应在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9.4 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十、索赔  

    10.1 需方有权根据当地国家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  

    10.2 如果供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需方提出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2)供需双方可根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同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0.3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第10.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需方同意,需方有权通过采购方从应付货款或从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拥有对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十一、供方履约延误:  

    11.1 供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11.2 如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违约终止合同。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需方。需方在收到供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延期提供服务,或者终止合同。  

    十二、误期赔偿:  

    12.1除合同第十四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供方应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日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10%)。  

    12.2 误期赔偿费可从预付货款和/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2.3 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需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  

    12.4 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十三、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13.1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供方应向采购方提交一笔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供方提交的货物经需方验收合格之日止,不计利息。  

    13.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银行转帐支票的方式提交,供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3.3 当中标人违约时,履约保证金归需方所有,中标人无权要求返还。  

    13.4 履约保证金到期后,转为质量保证金,期限为一年,不计利息。一年内所有产品无质量问题,予以返还;否则,予以扣除。  

    13.5 质量保证金将一律通过银行转帐方式退还。  

    十四、不可抗力:  

        14.1 如果供需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4.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供需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供需双方商定的事件(供需双方认定国家政策重大变化属不可抗力)。  

    14.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 通知对方。供需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十五、税费:  

    15. 合同执行中产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十六、争端的解决:  

        16.1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可以向有关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  

    16.2如果调解不成,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6.3 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七、违约终止合同:  

        17.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需方认为供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定义如下:“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财物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货单位之间串通,人为地使供货活动丧失竞争性,损害采购人所能获得的权益。  

    17.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17.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将被作为需方采取上述补救措施的购买资金的一部分。并且,供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八、破产终止合同:  

    18.1 如果供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力。  

    十九、合同转让和分包  

    19.1 除需方和采购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二十、需要补充的合同条款:(根据评标过程中或者商务谈判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在订立合同时标明)。  

    二十一、适用法律:  

    21.1 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二十二、合同生效:  

       22.1  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采购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2. 2本合同一式叁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作为长春中医药大学采购管理工作存档凭证。  

    二十三、合同附件: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招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  

    2、供方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期间的书面承诺文件和售后服务承诺书;          

    3、产品样本、说明书、图纸(与合同配置不符之处,以合同为准);  

    4、中标通知书;  

    5、长春中医药大学校内招标采购验收报告单;  

    6、合同的其他附件。  

    上述合同附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和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二十四、合同修改:除供需双方和采购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二十五、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  

     

       

     

    需方:供方: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章)(签章)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联系人:联系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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