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唯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这里所称的唯一供应商,是指只有一家供应商(包括销售商、代理商)提供满足采购人需求的货物或者服务,即只有生产商和销售商均唯一时,方可认定为是唯一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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